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 以及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
提供:治疗、预后、预防、康复等知识
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有5%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病或存在精神障碍,在每千人当中有13人患有精神病。从法学和医学角度看,精神病人是高危人群,严重威胁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精神病人也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处于生活边缘状态,社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加强对这一群体的管理与防控,将对我国治安形势的好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就精神病暴力犯罪的相关问题做简要的探讨:
一、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
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人身危害性大,是隐藏的社会危害因素
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行为的实施通常缺乏预谋、准备。因此,他们暴力行为的实施让人猝不及防。精神病人在作案过程中通常无保护性措施或保护措施不严密,作案前缺乏周密计划、多单独作案、凶器多随手而得。对作案地点、时间、场合无严格选择,作案对象的选择具有随意性或者符合其妄想内容,作案行为突然。
(二)手段残忍且不计后果,对社会治安构成极大的威胁
由于缺乏控制或辨认自己的行为的能力,精神病患者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时通常手段残忍且不计后果,结果会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社会治安构成极大的威胁。据统计,精神病刑事犯罪者中,杀人犯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曾杀害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
(三)受害人权益难得到保护,威胁了社会稳定
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容易反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90%的需要强制监管和治疗的精神病人仍然滞留在社会上。而这些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不同程度的暴力危害性,成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同时,我国《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样,使得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处在了法律和道德管理上的真空状态中,这难免会更进一步伤害受害人的感情,从而严重削弱了群众对社会治安的状况的信任与肯定。
二、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失控的原因
针对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的严重性,我们必须认真地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各方面原因,方能有针对性的提出防治对策。具体而言,我认为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相关法律制度仍不完善
1、“精神卫生法”的缺失
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精神病的特殊性决定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内容必须充分协调处理好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法律的正义性和合理性,精神病人的自由、基本人权和法律责任,监护人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在立法中有关采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患者的病情鉴定等内容与程序必须详细明确。但至今我国仍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在地方法规上,全国也只有上海于2002年公布了《精神卫生条例》。 正是法律的缺位导致了实践中监护与管理的不到位。
2、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仍需完善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五章有关规定,只有司法机关是委托鉴定的主体,可见,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完全由司法机关掌握,当事人的申请并不是鉴定的必经程序,或者说立法并未赋予当事人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然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精神病研究方面的专业知识,由他们决定鉴定与否明显不合理。同时鉴定机构的职责不清,管辖范围不明,也无相应的管理规定,使鉴定权的监督形成空白,导致了实践中鉴定权的滥用,出现了贪赃鉴定等一些违法行为。
(二)治疗经济负担重
精神病人监护是一种“高消费”,暴力犯罪精神病人需要长期的治疗,而强制治疗仅一个疗程就需要大概3500元,长此以往,将成为一般普通家庭的一个重大的“经济恶瘤”,导致有的监护人不得不放弃治疗,这就等于给社会安全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炸弹”。
(三)政府功能的缺失
首先,财政方面。由于精神病人治疗费用开销巨大,对大多数家庭而言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和管理应由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然而政府的功能却缺失严重。究其原因,一方面,庞大的开支给政府增加了一项沉重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各项事业均亟待发展,相对于其他更重要的、显性的、影响范围较广的社会问题而言,精神疾病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的认识、社会关注程度不够。
其次,制度方面。尽管《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定为精神病人,则其对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厉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治疗。”然而,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跟进,导致现实中地方政府对精神卫生投入不足,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薄弱。政府成为执行中的“软肋”。
(四)社会救助、监管机制尚不成熟
一方面,实施强制医疗程序中问题多发。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指对精神病人所适用的旨在“隔离排害”和轻质医疗的刑事实体措施。它对于精神病人的健康恢复、保障其合法权益以及消除其人身危害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卫社会安全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人口众多,多数地市现有精神病床位不足,但在众多的精神病患者中,需要为公安、司法机关实施强制医疗监护的对象却有上百万人。所以从现有条件分析,即使将全部有较大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全部安置在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和普通精神医院中,尚且困难重重。况且,出于治疗费用实际支付问题,治疗时间问题以及精神病人返回社后如何适应社会等问题的考虑,导致强制医疗在实践中的使用率不高。一些本应该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未能收容在精神病治疗机构,而是流落社会,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易对社会造成二次侵害。
另一方面,缺乏有效、多样的精神病患康复模式。
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模式比较单一,主要靠专业机构和药物,代孕,诊断缺乏客观依据,主要为经验及病史的判断,缺少有效的防治康复措施。同时,由于歧视、偏见的存在,人们缺乏对精神疾病的科学认识,使得精神疾病患者难以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甚至被关锁和禁锢。严峻的形势,迫切需要我们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以有效地帮助精神病患者康复。
三、精神病暴力犯罪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通过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特提出以下防治对策。希望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手段、综合治理,尽量将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所产生的危害降到最低。
(一)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
期待《精神卫生法》的早日出台,把对精神病的预防、治疗、管理、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完善合理的医疗保障制度,对监护人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限,甚至包括精神病人的社会地位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使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监护有法可依,才能使政府、社会、家庭各司其职。 (二)关注精神病患者的生存环境,学会与精神病人正确相处
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以一颗平常心学会与之正确相处,摒弃传统观念,减少歧视,关注精神病患者的生存环境,要学会换位思考,同情和帮助精神病患者家庭。
(三)政府加强相关措施
其一,成立医疗基金。以上海为例,上海从2003年起各个县区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计算,人均1元/年。这部分经费作为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基金,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其二,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基于精神病人治疗周期长、复发率高,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病现象严重的现实,建议将部分精神医疗服务机构定位于完全福利性单位,实现全额拨款,同时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从而降低医疗费用,使更多的精神病患者获得及时、正规、系统的治疗和康复。
其三,根据2006年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精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多部门协作的管理网络,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四)学习国外先进理论,探索适合我国的精神病患康复模式
近年来,国外兴起一种新型精神病患治疗模式——小组工作模式。小组工作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称为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制度和方法,它综合应用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技巧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 对小组工作进行研究与本土化改革,以期探索出出一种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新型精神病患者治疗模式。
(五)公安机关应立足本职工作,切实做好做实各项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的防护工作
1、公安机关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切实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对于暴力犯罪的精神病患者,实践中往往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将患者移至专门医院实施强制医疗。因此,公安机关应明确自身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准确定位,并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2、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犯罪收治、记录、管理等基础工作。在适当的时机,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法律手段开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收治的统一行动。从更根本的层次上减缓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威胁,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精神病防治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一方面让民众了解精神病的一般症状,避免和减少病情发展严重导致危害社会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加强对精神病人施暴潜在风险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与此同时加强人们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了解,给予患者更多的人文关怀,为精神病人治疗康复和回归社会营造出良好的氛围。在宣传普及中,还应提高监护人的监管意识,切实承担其监护义务,从而降低精神病人的犯罪率。
注释:
专家呼吁《精神卫生法》减少危险人物.长沙晚报.
北京幼儿园惨案凸显精神病人危害社会隐痛.39健康网, 2004.08.08.
吕书杰等.小组工作对精神病患者康复的介入研究.社会工作实务研究,2009年第7期下.
参考文献:
[1] 宋建成等.从邱兴华案看精神病司法鉴定. 健康报,2006.12.8.
[2] 卞建林.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254-255页.
[3] 陈鹏飞.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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